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是腾讯与老干妈之间的争议焦点!

司马洛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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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腾讯诉老干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议论,一时间网络上充斥着“逗鹅冤”“薅鹅毛”“在鹅伤口上撒老干妈”“南山必胜客翻车”“腾讯有难,八方点赞”“我签的是啥——老干妈”…… 等等评论,似乎引起了社会对腾讯的群嘲,但司马觉得,该合同纠纷尚有多处未知的情况,究竟“鹿死谁手”尚不得而知。


为了理清思路,司马先将目前已知的事件大致做一个梳理:

首先、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定书,可以确定的是:

1、3月17日,腾讯诉老干妈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4月24日,南山法院作出裁定,同意腾讯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冻结老干妈1624万元财产。

3、6月29日,上述裁定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引发热议。

接着,是各方的回应:

4、6月30日,腾讯回应:“2019年3月,腾讯与老干妈公司签订了一份《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腾讯侧投放资源用于老干妈油辣椒系列推广,腾讯已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但老干妈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腾讯多次催办无果,因此不得不依法进行起诉。”

5、6月30日晚,老干妈回应:“我司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我司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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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月1日,贵阳市公安局双龙分局发布通报:“经我局初步查明,系犯罪嫌疑人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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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重点来了!!!

到目前为止,各方的“回应”、“声明”都属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包括警方的“通报”,也仅表明了警方的初步判断和目前采取的措施,尚不能作为最终的事实认定。

司马认为,此次腾讯与老干妈之争,其实是“表见代理”和“刑事犯罪”之争,而最终决定“孰胜孰负”,还取决于本案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是否成立,须取决于以下几点:1、行为人无代理权;2、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首先,关于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的问题,本案之中,曹某、刘某利、郑某君是否具有代理权,要看他们是否持有“老干妈”出具的授权文件。按照“老干妈”目前的声明,他们应当是没有得到授权的,当然,最终如何还得看证据说话。

其次,一般来讲,要使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须存在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从实务上看,行为人是否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工作证、盖有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文件或证明资料,尚不足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还需要有关于行为人身份的进一步证据如行为人身份确系被代理人的员工、代理商、或者被代理人确实曾授权行为人代理某些事务,又或者行为人之前的一些代理行为的后果确实由被代理人确认并接受过等等。本案中,曹某、刘某利、郑某君是什么身份?他们与“老干妈”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他们是如何让腾讯相信他们足以代表“老干妈”来签订涉案的《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的?这也是本案最为需要、也是最为关键的证明环节。

第三,相对人的善意且无过失,这一要件要求腾讯在接受签订并履行涉案的《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过程中系善意且无过失的。这一点,如果按照“老干妈”相关负责人未经证实的表示所说的“在接到法律文书前,腾讯公司从来没有催收过广告费”的话,恐怕对腾讯公司不利。但如果按照腾讯的回应“多次催办无果,因此不得不依法进行起诉”的话,腾讯公司应当可以举证有过合理的催收行为。当然,如果腾讯公司的催收行为仅仅是向涉案的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作出的话,难免有些瑕疵,但腾讯公司为履行《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所做的各种对老干妈相关产品的推广活动却是真真实实的发生了的,并且这一系列的推广活动从2019年4月一直持续到2019年12月,“老干妈”也确实获得了一定的推广利益,仅仅一句“我司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也并不符合“老干妈”作为一家知名企业应有的信息获取、分析判断进而解决的能力范畴。

第四,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就是说,该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从曹某、刘某利、郑某君三人以“老干妈”名义与腾讯公司签订的《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来看,显然是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那么是否违反法律就成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这也是“老干妈”果断报案处理的原因,其目的显然是寄希望于将此事定性为刑事案件,从而达到对腾讯主张合同利益的有效抗辩。司马认为,该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及是否足以对抗腾讯的合同诉求,还需要从以下角度来重点分析:如果说该三人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假借“老干妈”的名义与腾讯签订合同,目的是为了骗取腾讯公司的财物的话,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一经证实,则该行为就不再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而属于刑事违法行为,自然也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腾讯公司遭受的财物损失则将作为违法后果用于量刑的考量,“老干妈”也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就目前警方通报的“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来看,以此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恐怕有点牵强。姑且不论“网络游戏礼包码”是否具备财物的属性,但从利益的角度看,为获得“礼包码”而签订价值一千六百多万的广告合同就已经让人匪夷所思了,更何况后续如何评估“礼包码”的价值?是否存在倒卖“礼包码”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及非法获利的金额是多少?等等,都还需要更多的证据来进一步加以证实。目前了解到,贵阳市检察院已经提前介入,相信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终究会有水落石出的时刻。

本案最终会出现何种结果尚不得而知,但正如那句话“真相永远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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