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基于货物的特殊性,货主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且保险公司未核损情况下,货损金额如何认定?

张廖
202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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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基于货物的特殊性,货主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且保险公司未核损情况下,货损金额如何认定?


近日,笔者代理的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过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历经一年多时间,终于有了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对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保险合期间,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造成物流货物损失,经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且未对货损进行核定情况下,物流公司对货主的货物损失在货主保险公司未理赔范围内进行了赔偿(货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协议理赔了货损的60%,物流公司赔付了剩余货损的40%)。那么,物流公司赔付后,物流公司的保险公司应理赔的金额是按照货主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为准,还是按照货主保险公司理赔金额+物流公司理赔金额,上述二者合计金额为准。换言之,物流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在货物未经评估公司核损情况下,由货主单方面主张的货损总金额是否具有客观性,货主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协议只理赔货损的60%是否就是货物的实际损失。


裁判要旨:

1、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事故通知后拒绝理赔且未核定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已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以被保险人主张的货损金额为准。


基本事实:

某某物流公司在某某某保险处投保有物流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17 年8月24日0时至2018年8月23日24时。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万元;每辆车累计赔偿限额为300万元;保单累计总赔偿限额为500万元。该保单后所附保险条款对于保险责任约定为:在本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责任免除部分,合同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灾害;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三)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另查明:苏E6C为某某物流公司所有的运输车辆。该车接受X公司委托为Y公司运送7箱制动系统。该批货物于2018年6月5日送达Y公司。Y公司仓库工作人员收货时发现7箱货物纸箱受压变形严重,部分货物表面有磕碰磨损痕迹。Y公司主张7箱货物全部报废。该车接受X公司委托为Y公司运送9箱中距离雷达。该批货物于2018年8月17日运抵Y公司。Y公司仓库工作人员收货时发现货物外包装纸箱严重受潮、箱内大部分小纸箱受潮。因货物为电子部件,故Y公司主张全部报废。某某某保险确认,上述事故发生后,某某物流公司均有报案,某某某保险人员也均至现场进行过核实。针对第一次事故,某某某保险无相关勘察报告提交。针对第二次事故,某某某保险提供上海德理诚保险公估公司最终报告。该报告后附有现场查勘/调查问询笔录,该笔录上记载,据Y公司员工称,司机在装(卸字划去后改为装)货时,遇暴雨但未找地方躲避,继续完成装(卸字划去后改为装)货,从而发生货物被雨淋。该笔录由Y公司员工及某某物流公司代表签字确认。双方确认,某某某保险现提供的视频为事发后拍摄,视频显示车辆有漏雨情况再查明,Y公司在太平洋保险投保有货物运输险。保险合同约定:Y对绝大多数的货物无法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对于一般产品,具体赔付比例以实际损失情况而定,但不低于根据Y质检标准提出的损失金额的60%。两次事故分别索赔55445.29元、68307元。后X公司向某某物流公司发出剩余索赔通知书,索赔55445.29元、44512元。某某物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 月13日、2018年12月29日向X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故某某物流公司基于物流责任保险约定向某某某保险主张理赔。


法院观点:

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事故通知后拒绝理赔且未核定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已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以被保险人主张的货损金额为准。就货损金额,某某物流公司已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某某某保险虽有异议,但其在接到某某物流公司的事故通知后未及时作出核定,其依据的相关证据亦不能证明Y保险公司向Y公司赔付的金额即相当于货损金额,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物流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一种。实践当中,一般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事故现场进行核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是否应当理赔。本案保险公司在对现场进行核查之后,简单的认定不符合理赔条件,也未对货物损失进行核定损失,后期在无相反的证据情况下,自然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笔者建议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后是否达到理赔条件,应当予以谨慎的审核。在无法判定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要对损失进行一个客观的评估。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电子零件,精密仪器零件等货物,该种类型的货物一般是一个零件损坏,整箱甚至全车货物都无法进行使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的固定货物的损失价格,以便于后期的诉讼过程当中作为争取自身的有利依据。从风险最小化的角度而言,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应当从不同的侧面向货主收集货物的价值证据,如采购单、发票等信息,并且要通过无论是货主自身的检测部门还是聘请的其他第三方检测部门的检测,有初步的货物损失价格依据之后才能够进行赔付,不能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面的以货主的索赔金额为依据,以免有与货主串提高货损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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