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侵犯商业秘密中特定客户的经营信息如何认定?

张廖律师
2020-06-22

目前,我国公司规模从实体和数量都有了较高幅度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就是市场主体的灵活变更,员工需求更好的平台,公司需要更优秀的员工。频繁的人员变动使得公司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除了市场份额的竞争,还有公司信息、规划的竞争。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在员工入职的时候,都会给员工签订一份保密协议,以防止员工离职后将公司的重要规划、客户信息带给新的公司。目前,关于员工泄露前公司秘密而引起的诉讼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员工或者公司在面临这一问题,如何更好的应对和解决,笔者在此通过一则案例予以分析。

裁判要旨:

1、需同时满足其主张的被告实施了披露、允许使用和使用经营信息以及该经营信息属于经营秘密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能被证成,且该事实能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的具体法律规范涵摄。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正当的行为是否以商业秘密为对象;

3、特定客户的经营信息,其商业价值应当体现在帮助经营者减少交易机会发现成本、降低缔约成本、增加合同条款比较优势上。

基本事实:

被告陈某于2017年2月22日入职原告弘某某公司,担任其商务顾问。双方先后签订了试用期协议、保密协议、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2019年3月11日,被告陈某入职时誉所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3月12日,被告陈某出面与德克普公司签订专利代理委托合同,该合同记载的被委托人(乙方)为时誉所,乙方印章为时誉所公章。

原告弘某某公司所举,由德克普公司(甲方)与弘某某公司(乙方)于2019年4月签章的合同签订确认书记载,双方对2019年3月12日签订的专利代理委托合同的签约事宜进行确认,“确认内容:……陈某在签订本合同前,一直以乙方的名义与甲方保持联系,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同意与乙方签订上述专利代理委托合同。但乙方员工陈某在签署合同时,将乙方公司署名为‘成都时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并盖上‘成都时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公章”。

法院观点:

本案案由为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原告诉讼请求若应予支持,需同时满足其主张的被告实施了披露、允许使用和使用经营信息以及该经营信息属于经营秘密的法定情形的事实能被证成,且该事实能被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的具体法律规范涵摄。因案涉行为存续时间为2019年3月期间,故本案应当适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法律的作用在于对行为的调整,《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是通过对不具有正当性的竞争行为的规制来保护市场竞争,而具体行为的界定或区分则应从主体、内容、对象及其关系的角度着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不正当的行为是否以商业秘密为对象。

裁判结果:

驳回成都弘某某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47元,由成都弘某某天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的诉求被驳回的关键原因就在于,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泄露的信息有商业秘密价值,以及泄露的信息给公司带来相应损失,该损失与员工的泄露有因果关系。更为精准的讲是公司没有证据。在这个证据为王的诉讼法则下,没有证据的诉讼败诉是必然的。

    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所以,律师在此建议公司在员工入职之时要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需要详细而具体,一旦发现员工离职后有泄密行为,应想尽办法通过搜集直接或者间接证据之后,再进行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在庭审中陷入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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