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周博尧律师
2020-06-19

标题:民法典: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界称之为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因在保证合同或主债务合同的担保条款中,只需要有明确的保证担保意思表示,而无须明确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也更为常见。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对于债权人而言能够更为高效的主张权利,但另一方面对于保证担保人而言,却往往容易陷入债务困境。现实中的保证担保人,一般都是主债务人的亲朋好友,甚至有的担保人只是主债务人的雇佣员工,他们或碍于亲友之情,或碍于工作担忧,而主债务人往往声称“只不过是帮忙签个字,又不是要你们还钱”,再加上对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的无知,使得他们在保证人一栏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些保证担保人,往往直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时,才知道自己的担保责任是如此的后果严重,如果再遇到高利率的民间借贷,或者债务人恶意隐匿财产,那更是灭顶之灾。现实中,因为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时的随意行为,最终导致亲友反目、家庭破碎的情况比比皆是。

正是基于这样的现状,司法界认为,在考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同时,同样也需要保障担保人的基本权利,保证担保人应当是在对其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明确知晓的情况下做出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我国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该部分做出了实质性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意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在签订保证合同或主债务合同的担保条款时,尤其在民间借贷过程中订立相对简单的借条时,如果债权人希望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应于相关文书上明确约定,否则保证人将仅是提供一般保证。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