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也呈现上升趋势。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时,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的归属。但如何考量这一原则,怎样才算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呢?
如原告曾某(女)诉被告徐某某(男)抚养权纠纷一案:
曾某与徐某某婚后共同育有一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原告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离婚诉讼时女儿未满2周岁。母亲曾某主张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是女儿“未满2周岁,一般应随母方生活”,男方有赌博的不良嗜好,不利于女儿的成长。父亲徐某某也主张女儿的抚养权,理由是女方的月收入只有1千多,且不稳定;而男方的月收入接近1万,且经济来源稳定,女儿跟父亲生活能有更好的成长条件。
该案一审法院认为,女方主张的“未满2周岁,一般应随母方生活”系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但2001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从该规定的变化可以看出,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一般应随母方生活并不是确定抚养权的原则,而本案男方的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女方,考虑到未成年子女未来的生活与成长,抚养权判给男方较为合适。后女方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经济条件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条件,但不是衡量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决定性因素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孩子的抚养权改判给了女方曾某。
律师观点:从该案一二审判决的变化,可以看出不同的审理法官对该案事实的理解及如何适用法律的区别。本案一审法院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相关规定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并考虑双方的经济基础将抚养权判给男方,二审法院则是以因男方有恶习将抚养权改判给女方。
而在本次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明确做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上述条文可知,《民法典》将原《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脯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调整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从1993年司法解释的“一般”到2001年《婚姻法》的“原则”,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适用条件的严谨性,另一方面确增加了哺乳期这个在婚姻法上没有明确界定的概念,增加了不确定性;如果依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哺乳期为一年的话,实际上是将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随母亲抚养的年龄界限缩小到了1周岁以下,这也是导致本案一二审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法律适用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而从2001年《婚姻法》的“脯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调整到《民法典》的“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在保持对法律适用条件的严谨性的同时,又将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随母亲抚养的年龄界限恢复到了2周岁以下,并进一步明确了这是原则性规定。
这样的调整变化,也就意味着《民法典》在将要实施的现在或实施后,在实务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纠纷的审理,法官将优先考虑子女的年龄状况,如若小孩未满2周岁,以即将实行的《民法典》的裁判原则,除非有不应由母亲抚养的情形发生,否则应判决子女由母亲抚养;如若小孩年满两岁,法官将综合考虑哪一方的生活条件和成长条件可以更有利于小孩生活与成长;而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则会首先考虑尊重子女的意见。